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火锅店,个体户。无前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妻子赏某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双方各将对方脸上打了一巴掌,乔某某鼻子被赏某某打流血。后乔某某在赏某某右腰处踏了一脚,致赏某某右侧7、8、9肋骨骨折。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赏某某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因二人系夫妻关系,乔某某主动道歉并征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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