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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宕昌县*********火锅店个体户。无前科。2020年9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28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妻子赏某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双方各将对方脸上打了一巴掌,乔某某鼻子被赏某某打流血。后乔某某在赏某某右腰处踏了一脚,致赏某某右侧7、8、9肋骨骨折。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赏某某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因二人系夫妻关系,乔某某主动道歉并征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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