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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梁**社区****号街坊**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在东胜区公园北门附近的一家麻将馆内,犯罪嫌疑人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乔某某将王某某殴打。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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