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初中毕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因本案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3时30分许,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大街与经北**路**物流中心**广场**号馆门口,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因拆广告牌一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用U型锁将樊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樊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樊某某并取得谅解。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乔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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