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小区**排**号,2010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6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在丰南区一底商养生会所门口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无故抓採舒某某的头发对其殴打,并将舒某某等人吃饭的桌子掀翻,后又持木棒追打同舒某某一起吃饭的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2018年9月21日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对乔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8年8月4日20时许,在丰南区一个水果店,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无故殴打董某某;当日22时许,在丰南区一个小门口,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无故殴打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于轻微伤。2018年10月9日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对乔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18年11月28日零时许,在丰南区一个会所大厅前台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无故殴打刘某某。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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