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6********102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龙,系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邻居王某某因其让乔某某搬走堆放在自家房后的砖的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争执,争执中乔某某将王某某的右手拇指末节咬断。经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因邻里纠纷引起,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