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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罪,2019年10月2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西峡县**镇**村**酒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0日生产的红小米黄酒(规格500ml/瓶,食品批号:2018-12-20)中使用甜蜜素,而甜蜜素不允许在白酒、黄酒中使用,经抽样检验,其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乔某某供述自己在该批次的黄酒中添加有前几年储存的老黄酒,老黄酒中间添加有甜蜜素。乔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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