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8日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16年11月23日),鉴于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案发前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1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楼**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刘某某居住地,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家中床头柜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418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盗走。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