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 年1 月5 日3 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镇**村**里**号**室出租房,趁被害人张某某离开之际,窃得价值人民币3563元的vivo 牌X30 Pro 型手机一部、女士背包一只(内有张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采用POS 机刷卡的方式,又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于上述背包中的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信用卡内共计人民币64421 元。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79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盗窃的主观故意方面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乔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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