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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孟州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孟州市**办**超市西边的小树林,将被害人耿某某的停放在此白色立马牌VIVI电动车盗走。经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立马牌VIVI电动车损失价值2280元。

本院认为乔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耿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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