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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自然村三区**号一租房内,将被害人杜某某放置于桌子上的40元现金和租房外灶台下的一只煤气瓶盗走。

2、2020年7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自然村三区*号一租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床头枕头边上的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煤气瓶价值70元,煤气被盗基准日的价格为8.6元/公斤,白色OPPO牌手机价值50元。

案发后,赃物已退还,不起诉人乔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退赃退赔,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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