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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庙街道**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朋友在青岛市李沧区**饭店吃饭至次日4时许,与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赵某某等人拼桌,后乔某某趁赵某某不备,盗窃赵某某放置身旁的白色VIVO-X23幻彩版手机一部,后该将手机藏匿在饭店厕所内,赵某某发现手机丢失后,根据饭店现场监控在厕所内找寻到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现失窃手机已返还被害人,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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