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7********,汉族,高中毕业,木工,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是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岳母。被害人李某某同其女儿女婿经常居住在一起。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家中将李某某放在包内的银行卡偷偷拿走,用其在共同生活期间获知的银行卡密码将卡内的54200元取走,用于偿还信用卡。案发后,乔某某偿还了李某某被盗取的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同被害人李某某系家庭成员,案发后已经退赔了李某某的损失,并且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乔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