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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02号华侨城锦绣花园**栋**,无业。因盗窃嫌疑,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9年1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先后三次在深圳南山区华润万佳超市万象天地**分店,盗窃多美鲜奶油、格兰特哥伦比亚速溶咖啡、 SUPER COFFEE、黑巧克力、佰斯纳特核桃仁、Kiri奶酪、黄油卷等商品。2019年10月15日,乔某某再次来到该超市,被超市员工魏某某发现并将其拦截。乔某某向超市方面如实供述了此前的盗窃行为, 随后主动带领超市员工前往其位于南山区深南大道 9002号华侨城锦绣花园**栋**的住处交出其在该店盗窃的全部赃物。2019年10月16日,超市工作人员将犯乔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该超市内盗窃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 1398元。2019年10月25日,乔某某家属赔偿该超市人民币1000元,被害单位对乔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追回,被害人已经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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