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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餐厅**,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途经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中国银行”路边停车场,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小牛牌电动车未上锁,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趁夜深人静来到该电动车停放点,徒手将电动车的摆头锁掰断后,将车推到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村**号的家门口。经鉴定,被盗小牛牌电动车价值4699元人民币。2018年12月22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晋安区**村**号民房门口发现被盗电动车,当日23时许抓获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被盗电动车现已归还被害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已向被害人李某某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缆线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车辆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小牛电动车及电瓶丢失轨迹等书证材料;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8】1176号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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