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全案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蹿至**小区**幢**号门前,利用自制伸缩钓鱼竿,盗窃被害人柯某某晾晒在该立地房假二楼晾衣架上窃得黑色胸罩1件。
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蹿至**小区**幢**号,在该立地房的二楼及三楼过道内窃得被害人崔某某黑色胸罩1件。
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蹿至**小区**幢**号门前,利用自制伸缩钓鱼竿式,盗窃被害人柯某某晾晒在该立地房假二楼晾衣架的黑色胸罩1件。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蹿至**小区**幢**号门前,利用自制伸缩钓鱼竿,盗窃被害人柯某某晾晒在该立地房假二楼前晾衣架上的黑色胸罩1件及黑色女式内裤1条。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女性黑色内裤及内衣1件;
2.书证: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自制伸缩杆1根及没有找到被害人的白色女性内衣1件依法予以销毁。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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