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马某某供述其伙同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租用沈某某的自用车,从四川省盐源县出发来到**乡**街后,马某某进入**乡**街停车场旁苏某某家粮油批发部内盗窃了现金37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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