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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8号山西省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一层楼道杂物间内小便时,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72元。破案后,被盗自行车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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