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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1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无采沙证的情况下,在位于睢县**乡**桥南北**河道内用采沙船盗采细沙1000余方,其中卖出35车细沙,每车60元,价值2100元左右,下余1059方未卖出,经鉴定,价值26475元。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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