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无采沙证的情况下,在位于睢县**乡**桥南北**河道内用采沙船盗采细沙1000余方,其中卖出35车细沙,每车60元,价值2100元左右,下余1059方未卖出,经鉴定,价值26475元。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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