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镇**村**街**排**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2019年9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以涉嫌犯有包庇罪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兴隆县公安局以涉嫌窝藏罪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明知其丈夫王某某涉嫌绑架罪被侦查机关网上通缉,在其与王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侦查机关对王某某进行查找,向乔某某核实行踪时,乔某某未如实告知王某某行踪。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隆到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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