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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原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区,现住邢台市**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乔某某于2017年4月到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全面负责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销售工作。**公司为了促进销售,出台“老带新”奖励政策,即对老客户介绍到公司购房的新客户会有相应的优惠,同时对老客户会有一定的奖励。乔某某为了多挣点钱,于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5月20日,指使公司置业顾问石某某, 采取将四名自然到其公司购房的新客户,冒充老客户杨某甲介绍的客户,从**公司骗取“老带新”奖励费用共计25794元,其中乔某某获利10400元。

 案发后,乔某某主动投案;已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投案;已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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