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用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某某等3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经营青岛**用品有限公司期间,因进项发票不够,为骗取国家税款,联系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并通过于某某介绍联系到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崔某某联系到代某某(已判刑)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青岛**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塑料有限公司为青岛**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0037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7234.56元。后青岛**用品有限公司将上述6张发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87234.56元。案发后,青岛**用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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