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27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7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自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于2013年至2014年间,在本市朝阳区**街附近,以冒充承租人出租朝阳区**街**号底商的方式,骗取田某某租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且于2019年1月4 日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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