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城**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奕,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结伙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涉嫌违法犯罪情况下,为赚取提成费将支付宝收款码出借给他人使用,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骗金额人民币11587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金额中的人民币7997.22元转至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扣押在案的22400元现金由公安机关退赔给相应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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