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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诈骗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大学本科,南京**金服汽车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客服文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京**金服汽车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2016年12月27日成立,法人代表为张某甲,实际管理人为张某甲。**总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室,实际地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商汇****室、******室,经营范围:汽车租赁;软件研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汽车、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代办车辆上牌、过户、年检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安分公司于2019年7月份成立,并开展**总公司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六安分公司筹备成立时,由杜某某、王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四人出资20万元向**总公司交纳保证金。**六安分公司成立后对外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门店经理为杜某某,负责门店的全面管理工作,同年12月2日,杜某某晋升为**总公司安徽省省级经理;权证岗为王某甲,负责对贷款客户的车辆安装GPS、办理车辆抵押手续,2019年12月2日被晋升为**六安分公司合伙人门店门店经理,同时权证岗由陆某某负责,负责对贷款客户的车辆安装GPS,车辆抵押工作仍由王某甲负责;财务兼行政岗为吴某甲,具体负责人员的考勤、统计业务员完成的业绩量、办理贷款客户费用的划扣,对收取客户的保证金、科技费、资产管理费、人身意外险、GPS 费等“砍头费”进行划扣;客服岗为李某乙、乔某某,负责收集上传贷款客户的资料,上传给**总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带客户签订线上、线下多份与客户贷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委托协议、贷后管理合同等合同或协议。**六安分公司业务员分为两组,团队一组的团队组长为吴某乙,业务员有:许某甲、丁某某、李某甲、戚某某、黄某甲、曹某某、许某乙、陈某甲、夏某某、张某乙等人;团队二组团队组长为金某某,业务员有:陈某乙、王某乙、黄某乙、姚某某、程某某、魏某某、姬某某、黄某丙、张某丙、潘某某等人。**六安分公司核查涉嫌诈骗罪案件102起。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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