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 5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 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 10月 25 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补充侦查,路桥公安分局于同年11 月 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以赵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通过隐瞒本息、篡改出借人、出借时间等方式以虚假诉讼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赵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双方约定每案代理费为1000元。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明知赵某某涉黑组织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从事 “套路贷”犯罪活动,仍为该组织代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共计320余件,其中被害人已到案的有110余件。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行为系作为法律工作者,从事中立的职业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建议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对乔某某涉案相关财物解除扣押。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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