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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上午10时,黄某某和其前夫高某某在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赛罕小区A2#楼地下室从事抹灰作业时,黄某某对高某某称去厕所,离开作业现场之后失去联系。当日上午黄某某在赛罕小区A3号电梯井下被发现时已经溺水身亡。此前2019年6月17日,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左建停工字(2019)第08号对赛罕小区开发商赤峰昊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书。2019年8月20日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的《赤峰昊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1"淹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施工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无施工资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经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死。案发后赤峰市昊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家属人民币九十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地面上有厕所的情况下,去工作区域外的地点上厕所,导致自己跌入A3#楼电梯井基坑内溺亡,黄某某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只负有领导责任,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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