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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地区**,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今,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睢阳区**路兆龙*****号楼*单元***室经营一家私人整容工作室,通过微信(微信号:qiaomengy****,微信名:**医疗整容)、易信(易信号:1823700****,昵称:乔某甲)与对方微信(微信号:wx577****,微信名:删微信)、易信(昵称:**唯美)聊天后,于2019年4月20日,通过支付宝(昵称:私美,账号:1823700****)分别向对方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昵称:星)扫码支付2800元购买8盒BOTULAX100units/vial、MEDITOXIN肉毒素,于2019年4月10日以同样的方式向对方扫码支付3050元购买20盒NEURAMI SVOLUME玻尿酸。乔某某明知购买的肉毒素、玻尿酸是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而对外销售盈利,经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BOTULAX100units/vial、MEDITOXIN肉毒素,NEURAMI SVOLUME玻尿酸属于假药。乔某某将购买的肉毒素、玻尿酸售卖给客户注射,从中共牟利1850多元。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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