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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销售假药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1********,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永州市东安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至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3年以来,乔某某通过自己从长沙或者柳州购进大量“华佗神丹”、“特效伟哥”等20多种具有壮阳功能的没有国家任何批文认证的药品在“**成人用品店”内进行销售,至9月22日,每月销售货款1000多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对涉案药品的检验结论,不能证实查获的药品系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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