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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盱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将案件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到2013年期间,陈某某多次被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拘禁在**调剂行,其中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场参与一次。

2.2013年2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朱某某的安排下,采取跟随、辱骂的方式逼迫赵建某某偿还债务,并于当晚与赵建某某入住金湖一宾馆同一房间,为防止赵建某某离开,采取看管方式限制赵建某某的人身自由。当年4月,赵建某某因被朱某某等人多次逼讨债务,服药自杀过一次。

3.2013年9月一天下午,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强行将魏某某带至**调剂行。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并罚站、不让离开的方式向魏某某逼讨债务,非法限制魏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8个小时。

本院认为,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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