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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平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30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禁渔期内在泌阳县黄山口乡周陈村委丁庄西华山水库上游河段使用自制捕鱼器非法捕鱼,被黄山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乔某某捕鱼数量为17.4斤,李某某捕鱼数量共计10.3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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