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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乔秀真)(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5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号,现住在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号。2020年03月2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宁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1月份左右,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村村民乔某某在其家园南侧菜园播撒之前捡到的罂粟种子,2020年3月21日罂粟长成幼苗,被孔集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予以铲除,经清点1635株。经鉴定涉案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销毁记录等书证;2、现场勘验;3、鉴别意见;4、证人史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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