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2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1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李某甲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约定2月5日晚在长江**段**水域一起盗采江砂。随后李某甲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电话告知盛某某,具体事宜由盛某某负责。2月5日晚上,李某甲指使盛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三人共同利用吊机船“*甲”号,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所有的“*乙”号船在长江**段**水域采砂,共采砂1500吨左右。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长江**段**水域将1500吨江砂以15万元价格卖给一艘并不相识的三无船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15万元赃款已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依法扣押;涉案“*乙”号船舶已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依法查封,并于4月1日发还。
经咨询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的专家,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损失为17.379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已缴纳。
经云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证明,乔某某在户籍地,现实表现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身患癌症,每个月均要作化疗。以上证据有云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破坏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1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上缴国库。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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