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陶某、赵某某(均已判决)预谋合伙在西安市阎某某开设“百家乐”赌场,赵某某与刘某甲(已判决)商定由刘某甲负责联系场地并提供安全保障,收取一定费用。后刘某甲联系刘某乙(已判决),二人商定在西安市临潼区**办张八村铁刘组刘某乙家中开设赌场,将刘某乙工作的“新忠信育苗基质厂”作为参赌人员停放车辆的中转地,刘某甲按天支付给刘某乙费用。陶某安排任某、刘某(均已判决)到赌场记账、联系参赌人员,安排程某(另案处理)到赌场发牌,每天支付给程某1000元工资。刘某叫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该赌场发牌,乔某某每天领取1000元工资。同时,刘某叫来原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给赌客开门、端茶倒水,原某、王某某每人每天领取500元工资。赵某某叫来李某某、刘某丙(均已判决)在其名下入股该赌场,三人均参与赌场分红。2019年2月16日至2月18日三天,陶某等人在刘某乙家中客厅开设“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活动,2月19日至2月20日两天,赌场转移至西安市阎良区**镇**村东合西组刘某甲家中,继续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2月20日晚,该赌场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中从事发牌工作,且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乔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乔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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