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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甲、乔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乙,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乔某乙与乔某甲(已不起诉)在禁渔期间,在本市同太乡海川村南边头道沟河里,使用禁用的电捞海、逆变器、电瓶非法捕鱼贰市斤,被德惠市公安局同太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传唤至同太乡派出所,被不起诉人乔某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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