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与乔某乙(另案处理)系亲姐妹,二人同时于2019年5月25日在新沂市**驾校报考驾驶证,因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科目一考试没有通过,该校教练何某甲为其预约在睢宁考点考试,并联系徐州**驾校教练何某乙对被不起诉人乔某甲进行理论培训,因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模拟考试始终通不过,何某乙遂安排乔某乙代替其妹考试,被不起诉人乔某甲表示同意。2019年7月18日10时许,乔某乙代替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在睢宁县科目一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被交警查获。
当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主动至睢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代替考试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