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乔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新沂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新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沂市**街道**街**号),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许,在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新沂市农村农业局门口,乔某甲因琐事与左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相约在新沂市农村农业局门口见面。见面后乔某甲以掌掴、拳捣方式对左某某进行殴打。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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