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5年4月27日补查重报,2015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3年8月6日,于某某到**镇**村**组赵某某家强奸赵某某未遂。1994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于某某再次闯入赵某某家,赵某某发现后和其子乔某甲(1978年1月22日出生)、乔某乙、女儿乔某丙往外拥于某某,赵某某用笤帚,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用绿色尼龙绳抽打于某某,后乔某甲出去找人,乔某丁、王某某等人到赵某某家时发现赵某某、被不起诉人乔某甲还在抽打于某某,于某某脸上、身上均有伤,约6点钟赵某某等人将于某某撵走,后发现于某某躺在村西的公路旁。1994年4月20日凌晨有人发现于某某躺在大河北村桥头至杜家地公路东10米河滩上,已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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