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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4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阜南县洪******号,因盗窃情节特别轻微于2020年5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下旬期间,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在义乌市**小区、**小区等地,每个星期便盗窃一次中华慈善总会设立在该小区的爱心捐赠箱内的旧衣服及裤子,并将盗窃所得的旧衣服、裤子贩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不起诉人乔某甲于2020年5月29日在义乌市**街道**小区**幢1单元201室被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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