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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广场**号**单元**室,2015年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叶某某(另案处理)为寻找拖欠其公司租车租金的车辆,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乙某某购买车牌号为粤S0****、粤C1****的车辆卡口信息,之后乙某某通过微信向网络人员购得信息并向叶某某出售。

2019年8月,梁某某(另案处理)为寻找拖欠其公司贷款的车辆,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乙某某购买车牌号为冀B0****、冀B3****的车辆卡口信息以及郭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后被不起诉人乙某某以同样方式购得信息并向梁某某出售。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乙某某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含行踪轨迹信息50余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3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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