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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省**市,住**省**市**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5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处理)驾驶鄂A*****号“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渝沪向985km 附近时,欲超越前方由犯罪嫌疑人乙某某驾驶的皖F***** 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乙某某突然打左转向变道超车,李某某急忙踩刹车。15时46分许,李某某超越乙某某所驾驶的大货车,并在其前方故意踩急刹车和变换车道,随后,乙某某给在其前方驾车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不起诉处理)发微信语音,让许某某帮忙拦截李某某的小轿车。15时47分许,许某某驾驶皖F*****号“解放”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前方多次变换车道拦截李某某,同时,乙某某驾车在慢车道挤压李某某。15时49分,李某某超车,并在许某某车的前方踩刹车压了一段距离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高速公路路面监控图片、机动车驾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 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4.犯罪嫌疑人乙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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