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个体货运司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7日由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8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习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渝东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渝东大道与西城大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在西城大道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欧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欧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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