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胡同**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习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颖北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幸福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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