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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习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公馆****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裕华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云肖,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4月02日14时许, 张某某报警:其代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村民委员会,举报河北**甲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习某某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诈骗。被不起诉人习某某为河北**甲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2017年3月份开始至6月份,河北**甲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石家庄**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在没有得到**村村委会合作同意的前提下,在没有取得任何房地产开发建设合法手续和相关证件(五证)的情况下,对外公开宣传“**新城”房地产项目并予以销售,由中介公司拉客户并收取居间服务费。据**甲公司提供的“**新城项目退房台账”显示,**甲公司共销售**新城房产281套,销售金额达130987152元。售房所得钱款涉嫌用于偿还贷款及公司其他项目的使用。至2019年6月21日,“**新城”项目全部购房户购房款已退还(或置换该公司其他房产项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习某某对于**新城项目的开发所收取款项均用于河北**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非法占有目的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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