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习某某,绰号草某某,男,出生日期: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34211972********,纳西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现住址:**镇**小区,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习某某长期参与赌博,以赌博为业,且在赌场内为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认定习某某以赌博为业,为他人提供赌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习某某不起诉。
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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