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5********,维吾尔族,高中文化,阿拉尔**有限责任公司**站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团**连**区**栋**号,住阿拉尔市**团团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在阿拉尔市十一团团部“艾丽胡玛尔快餐厅”饮酒后,驾驶新N*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G21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82公里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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