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甲(别名:买某乙),男,于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团**连**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买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灰色新Q*****号“雪佛兰”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图木舒克市**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买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被不起诉人买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本案发生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其酒后驾车时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属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被不起诉人买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初犯、偶犯,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买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买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