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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买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7********,回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新乡市红旗区**胡同。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3月2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5分许,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嘉陵牌燃油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乡市卫滨区**路与**路交叉口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2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买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5.1mg/100ml。2020年3月23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检验,该白色嘉陵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2020年3月20日21时15分许,买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带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mg/100ml且系燃油二轮车,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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