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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买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维吾尔族,1988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6501021988********,户籍地及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村**区**号平房,工作单位:无业,原乌市沙区**警务站巡防队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执行拘留释放,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在乌市沙区**路**村**区**组**号将卖淫女徐某某抓获,徐某某的朋友(信息不详)通过卖狗肉的董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询问情况,其以打击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为由向其索要现金5000元,后董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交钱放人,因被害人徐某某害怕被打击处理将2000元钱交给董某某,由其将2000元现金交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逞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买某某、王某某各分现金600元,其余200元请站内人员吃饭消费。

2、2017年7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在我市沙区**村将卖淫女张某某抓获,并带至**警务站,被害人张某某同乡许某某询问情况时,被不起诉人买某某以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为由,向许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张某某因害怕被打击处理将3000元钱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将其中的1000元现金换成两箱茅台国宾酒后和2000元现金一并交给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得逞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买某某、王某某各分现金600元,其余200元请站内人员吃饭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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