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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买某某,艾某某等6人赌博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 男性,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6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买某某,艾某某一起出18000元赌资,在**区**乡**村的哈某某家中组织人员赌博,艾某某,哈某某,阿某某(音译),阿某某(音译)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某,艾某某从中抽取渔利30000元平分。哈某某提供房间赌博、叫别人过来参与赌博收取400元现金。

综上,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一次给别人提供赌博场所,从中获利供400元,无其他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行为(帮助犯),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我院批准,决定对卡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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