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 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6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区**乡**村**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买某某,艾某某一起出18000元赌资,在**区**乡**村的哈某某家中组织人员赌博,艾某某,哈某某,阿某某(音译),阿某某(音译)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买某某,艾某某从中抽取渔利30000元平分。哈某某提供房间赌博、叫别人过来参与赌博收取400元现金。
综上,被不起诉人哈某某一次给别人提供赌博场所,从中获利供400元,无其他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行为(帮助犯),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我院批准,决定对卡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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