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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1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和朋友彭某某在秦州区**路**酒吧喝酒,结束后二人来到秦州区**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啤酒。16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从**路出发,行驶至**路中段时与路边停靠的张某某的甘E*****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95.86mg/100ml。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于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8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虽造成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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